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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制度
循化县人民政府:http://www.llqfya9.com    来源:民政局    创建时间:2017/5/11 17:54:42    

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制度

 

   一、主要职责

一是制定全市普查工作实施方案和分阶段工作计划;审定各县(区)实施方案;

   二是负责组织本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宣传;

   三是负责地名普查的会议组织、业务培训、检查指导验收;

   四是负责协调、指导各系统主管部门、相关单位履行地名普查工作职责;负责行政区域、群众自治组织、民间组织和居民点的协调保障与审核工作;

   五是负责地名普查工作中重大问题的调研和论证;

   六是负责地名普查成果的统计、复核、审查、汇总、上报、建档等工作;

   七是负责建立、完善市本级地名普查数据库,指导、督促各县(区)组织全市地名普查信息综合应用服务,指导编制标准地名的图、录、典、志等;

   八是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会议制度

   (一)办公室全体会议 

传达学习上级地名普查有关文件、政策和指示精神,审议本级地名普查重大事项,部署本行政区域地名普查有关工作。 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二)办公室主任会议 

研究决定本级地名普查工作中的有关重要事项,通报总结和安排布置各工作组进度。

(三)办公室工作例会

研究、处理办公室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四)办公室专题(阶段)会议 

研究、协调和处理办公室工作中的专题问题,研究安排阶段工作任务,总结阶段工作完成情况。 

上述会议要建立会议记录,对于研究确定的重大问题或事项形成会议纪要。

三、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一)报告的原则。坚持“分级负责、逐级上报、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

(二)报告的内容。包括工作目标任务,阶段性工作目标和会议议定事项的完成情况;按规定需向地名普查办报告的重要情况、重大问题和突发事件等。

(三)报告的方式。采取书面报告和口头报告相结合的方式,以口头报告为主;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地名普查办书面报告;紧急事项和突发事件要立即以口头或电话等方式向本级地名普查领导小组负责人报告,同时上报上级地名普查办负责人。

三、现场调查工作制度

 (一)普查人员赴现场调查,原则上须两人以上同行,要讲文明、有礼貌,谦虚谨慎,衣着整洁,尽量不影响调查对象正常的生活和生产,不侵犯其利益等。

(二)向普查对象发放普查表,指导填报,或经了解普查对象情况后代为填写,代填的数据要符合普查对象的实际情况,并要经普查对象签字认可。

  (三)现场调查要严肃认真,对登记表格涉及的要素缜密调查、逐项填写,坚持多方考证、有据可查,确保认知度;现场测量时要规范操作、准确记录,精确达到质量要求。

(四)普查人员不得自作主张、随意处理普查中遇到的情况,更不得编造或隐瞒普查中发现的问题;对涉密敏感地名现场调查应事先做好沟通协调。

  (五)普查员要做好各类普查表的整理和交接工作。要保持普查表的整洁,不得任意涂改。整理后的登记表要妥善保管并及时办理交接。

(六)对于现场调查时遗漏或因缺乏依据导致空缺的信息数据,应通过有效手段和途径予以补充完善,确保普查信息的完整性。

(七)遵守保密规则,保障涉密敏感信息的安全。

四、数据审核校验制度

(一)普查员应熟悉地名信息采集登记内容、填写要求和所包括的地名类别范围。对采集的数据信息,普查员要进行真实性和现势性审核,以确保数据的真实可靠。

(二)普查员经初步整理审核后,对依据不充分、存在争议、精度不符合要求的数据信息,要做进一步地了解和分析归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改进,直至符合质量要求。对仍把握不准或有疑义的,应提交本单位主要领导审定。

(三)普查办对上报的地名登记表格要进行认真的整理审核。重点审核填报内容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地名数量的全面性,经核实无遗漏、无重复、无错误后,方可报普查办负责人审定。

(四)普查办对审核时发现存在数据缺项或错误较多、有明显遗漏的,应责令普查单位予以整改或补充调查;对存在疑问或争议的数据,应召集相关成员单位人员、专家共同商定,或报上级普查办审定。

(五)经普查办审定合格的地名数据信息,应准确录入(导入)数据库,并利用系统的图、库连接关系,进一步检验数据的全面性、准确性、一致性和精度指标,对存在问题的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改正。

(六)对录入数据库的地名信息要落实质量评估要求,利用系统的质量评估功能进行综合性评估,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确保数据质量。

(七)落实数据质量责任制,层级审核责任要落实到具体人,做到谁负责、谁审核、谁签字,确保责任落实。

五、普查档案管理制度

  (一)县级()以上地名普查机构负责本级地名普查档案管理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1、贯彻国家档案工作方针、政策,制定本地区地名普查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2、负责本级地名普查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确保地名普查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有效;

3、负责下级地名普查成果档案的检查验收工作;

4、负责向同级地名行政主管机关地名档案工作机构(地名档案馆)移交地名普查档案,向上级地名普查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地名普查成果材料;

5、协调、处理地名普查档案工作中的其他有关问题。

()归档要求

1、归档的文件材料应为原件,如归档复制件必须有相应的说明;

  2、归档的文件材料应字迹工整、数据准确、图样清晰,签字、盖章、日期等标识完整齐备,书写材料符合档案保护的要求;

  3、归档的电子文件应与相应的纸质文件数据保持一致,并且符合《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18894-2002)的要求;

4、归档的文件材料应按照类别装入省普查办统一印制的档案盒。

(三)时限要求

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地名普查工作结束后半年内,完成地名普查文件资料及成果的归档工作。

(四)检查验收

各级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组织地名普查档案质量检查验收工作。重点检查地名普查档案的完整性、系统性、规范性和安全性。

(五)移交和上报

县(市、区)地名普查档案在通过验收后1个月内移交和上报同级地名行政主管机关档案工作机构(地名档案馆)  

  地名普查档案移交和上报时,应建立移交目录。交接双方认真核对清点无误后,在移交目录上签字盖章,分别保存。

(六)保管和利用

地名普查档案应纳入地名档案统一管理,存储地名电子档案的介质、平台应安全可靠,做好防火、防盗、防潮、防污染、防虫害等保护工作。

地名普查档案保管部门必须制定档案的利用制度,对档案的利用范围、审批权限等作出严格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地名行政主管机关允许,不得公布地名普查档案。对于涉密档案的利用,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按照保密工作程序审批。

六、普查保密工作制度

(一)加强领导,责任到人,提高保密意识。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规和有关政策要求,加强涉密人员的保密教育。定期开展信息安全和保密教育,提高安全意识、防范意识和责任意识。

(二)地名普查期间下发的纸质工作图、数据库矢量地图和大比例尺遥感影数据,以及普查获取的地名信息数据全部列入保密范围。涉密资料数据,均应按照国家相关保密规定处理。

(三)要建立保密责任追究制度,普查领导小组要与有关部门、参与或委托开展地名普查的个人和社会专业单位签定责任书,严格监管措施,落实保密责任。

(四)普查使用的电脑、移动硬盘、优盘等设备器材要专机专用,一律不得联入互联网;电脑要设置开机密码并安装杀毒软件,做到人走关机、断电,定期检查系统运行情况,并制定故障恢复预案,做到有备无患。

(五)专用计算机及存储处理设备出现故障,应到保密部门指定的维修单位进行维修,如送其他单位,须经本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并由专人进行现场监督;报废设备和过期数据应到保密部门指定单位进行销毁。

(六)严格管控纸质15万地形图和普查成果图的输出打印;不得到政府非专业部门复印纸质15万地形图;到外单位加工生产普查成果或印制普查成果图时要有专人监督。

(七)涉密文件资料和图表要统一编号,下发时要填写发放登记表,注明名称、编号、数量、领取时间、领取单位、领取人(签字)等信息并存档。

(八)县级普查机构要设置专门的办公场所,加强保密措施,妥善管理人员和文件资料,防止人、物混杂造成失(泄)密问题发生。

(九)未经批准,不准向社会公开发布地名普查获取的涉密敏感数据信息。

(十)对违反规定、造成失(泄)密问题发生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普查对象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七、普查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

(一)地名普查工作经费要确保需要,依规使用;坚持量入为出的资金使用原则,合理安排和调度使用资金;重大资金使用采取集体研究决定的原则。

(二)坚决执行先请示、后开支的财务管理制度,工作人员不经请示,不得擅自开支,否则不予审批报销。

(三)财务管理实行“一支笔”签字制度,报销时填写费用报销单,在凭证上注明用途并签名。

(四)地名普查资产如电脑、打印机等办公设备(设施)由地名普查办统一、专人管理。

(五)建立资产管理台帐,明确领取、使用部门或人员,以及使用后归还情况等,确保地名普查资产无损坏、流失。

(六)个人造成资产损坏、流失的,由个人承担责任并赔偿。

八、普查工作人员守则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严格执行地名普查办的各项决议、决定,学习地名普查知识,掌握地名普查、数据处理等工作内容和技能,认真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依法开展普查工作。

(三)态度和蔼、语言文明、办事认真,积极向普查对象宣传地名普查的意义、内容、时间等,提高公众对地名普查工作的认识,自觉参与地名普查。

(四)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尽职尽责,服从命令,遵守工作纪律,提高办事效率。

(五)勤政廉政,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廉政自律的各项规定,不以权谋私、不违规违纪。

(六)严格遵守相关保密规定。

(七)普查人员普查期间不得无故脱离岗位,有病有事应请假。要严格落实上级普查机构布置的各项任务,按要求的时限组织开展、完成工作。

(八)普查工作人员要高度重视安全问题,认真做好人身、财产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