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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转《循化县重点行业排污口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循化县人民政府:http://www.llqfya9.com    来源:    创建时间:2017/5/14 0:57:39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省市驻县各单位:

  县环保局拟定的《循化县重点行业排污口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组织实施

 

  

                 循化县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10

 

 

 

循化县重点行业排污口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海东市关于水污染防治行动方案》要求,切实改善我县境内水环境质量,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循化县重点行业排污口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四个扎扎实实”重大要求和“四个转变”发展理念,结合省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落实工作,以保护源头地区水质和改善跨境交界断面水环境为目标,加强污染控制与生态保护,改善全县各流域水质,保持跨境交界黄河大河家监测断面水质稳定达标。

二、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工作,全流域各交界断面水质总体达到水功能区要求,跨行政区域河流交界断面水质考核良好以上。

三、工作重点

1.开展全县制砂行业整治,确保各流域水体清澈。

2.加强畜禽养殖场治理,促进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水平进一步提高。

3.全面加强对排放废水企业的执法检查,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确保顺利通过中央环保督察。

4.继续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行动,对病死动物、河面废弃漂浮物、河岸垃圾、河道障碍物、农村垃圾、农村污水坑臭水沟等进行全面清理。

5.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镇污水处理率,确保出水达标率。

四、实施步骤

(一)集中整治阶段(20174-5月)。抽调相关人员对全县重点行业现状进行调查摸底,制订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分解任务,明确责任,全面开展集中综合整治。

1.全面开展制砂行业整治。由县国土资源局、水务局牵头,对砂场进行调查摸底,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整治措施。具体工作要求:

1)设立禁止取砂、洗砂、制砂、采石区域。禁止范围为乡村、集镇建设规划区;旅游风景区、自然保护区、生态公益林区、森林公园和珍贵树林等需要特别保护区域;主要河道两岸边界300米区域内、其它支流100米内,距离敏感点300米范围内;以及其它不适宜的区域。禁止区内已有取砂、洗砂、制砂、采石企业,原则上一律关停。

2)规范管理和限期治理现有洗砂、制砂企业。对有证、有照、有设施但达不到环保要求的采、制砂场开展限期治理,治理后达不到标准要求的,收回有关证照,责令关闭、关停。对无证、无照、无设施的采、制砂场,在集中整治阶段达不到治理标准要求的一律责令关闭,达到整治要求的,于530日前向所在地乡镇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地乡镇签署同意意见,上报县专项整治办公室。整治办及时召集相关职能部门现场查勘,明确初审意见后,由乡镇负责委托环评机构评估,由各职能部门依法依规按程序给予规范管理。

3)规范管理公路建设中废渣利用的临时制砂点。废渣利用,自产自用的临时制砂点,要合理选点,废水不得流入溪流,产生的粉尘不得影响居民生活。

集中整治期间,县供电部门要对采、制砂场先断电,待采、制砂场按标准治理后,由县国土资源局、水务局、环保局等单位进行联合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供电。

2.深入开展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治理。由县农牧局牵头,以推进生态养殖、提高畜禽养殖排泄物综合利用率为目标,集中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和整治。完成全县规模以上养殖场养殖粪便、尿液治理工作,完善沼液后续利用。具体要求为:

1)设立禁养区、限养区。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秀美乡村及集镇建设规划区范围、旅游风景区等环境敏感区以及距主要河道村庄500米以内的畜禽养殖场要限期实施搬迁、关闭。

2)限期整改。对现有的规模养殖场,虽有粪便尿液处理设施,但是污水没有达到零排放或者排放不达标的必须在530日前完成治理。

3)对限期内未按要求实施搬迁或限期内整治未达标的养殖场,实行强制关停。

3.大力开展企业污染治理。由县环保局牵头,开展环保公安联合执法行动,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对以直排废水、通过暗管和裂隙及渗井渗坑偷排废水、严重超标排放等方式向水体排放或倾倒危险物质污染饮用水源等环境违法行为,进行重点查处。

1)对未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评和 “三同时”制度的企业,要限期整改,并依法进行查处。

2)对未按环评及批复要求建设水污染物处理设施便投入生产的,责令停产整顿,并予以处罚,整改后经环保部门验收后方可恢复生产。

3)对擅自拆除、闲置或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污水超标排放,废水未经处理直排、偷排、漏排等环境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整改,并进行立案查处;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责令其停产治理,逾期未治理完成的,实施关闭。

4)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私设排污口或者暗管的,责令限期拆除,并予以罚款。排污口设置不规范的,责令限期整改。

5)对存在渗井、渗坑排放,或者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贮存污水的,要责令企业立即停产,消除污染,并从严、从重进行处罚。

6)对未按规定建立污染防治设施(包括自动监控设施)操作管理规程及操作运行记录台账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法进行查处。

7)对环保意识淡薄、环境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企业,实施挂牌督办,相关职能部门联合执法。

4.加快环保设施建设。县城垃圾填埋场垃圾渗漏液处理尾水须接入污水处理厂;循化县清真产业园污水处理站要尽快建成并投入运行;继续开展城区污水纳管情况调查,对生活污水还没有纳入城区排污管网的农户及居住小区,提出纳管建设计划,分步进行实施。

(二)巩固提高阶段(20176月-20177月)。

1.建立长效机制。巩固提升水环境集中整治成果,健全切实可行的责任考核与激励机制,进一步明确水务、国土、住建、环保等相关部门及各相关乡镇在水环境综合整治与管理中的职责,确保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2.强化工作监管。深入开展减排重点项目的执法检查,加大对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和生产企业的执法监管力度,强化全过程监管,依照准入把关、现场监管、监测监控、处罚整改的流程,建立健全事前防范、事中查处、事后整改的执法监管体系。

3.提升污水收集率。加快老城区污水管网改造,特别是做好重点区域、用水大户等污水收集纳管工作;加快沿黄村镇污水管网和城北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深入实施农村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项目,建立健全后续管理制度;加快县城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和扩容工程建设。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环保局长任副组长,县委县政府督查室、县国土局、水务局、环保局、农牧局、住建局、市监局、工业和商务局、公安局、林业局、财政局、供电公司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农副产品加工、屠宰、酿造和有色金属等行业排污口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韩朝辉同志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各乡镇、有关部门要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确保专项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二)落实工作责任。专项整治行动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协调。环保局负责全县所有企业排污口排查和治理,严肃查处生产用水超标排放行为,配合砂场的限期治理和关闭工作;农牧局牵头做好畜禽养殖场污染整治和病死动物的无害化处理工作;住建局负责抓好城镇污水入网和县城水源地保护工作;市监局牵头查处无证无照经营的整治对象;公安局负责查处阻挠和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安监局负责审查所有整治对象的安全生产审批手续,对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整治对象,要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或关闭;林业局要对整治对象的林地使用情况进行严格审查;文旅局负责抓好旅游景点的小溪流环境整治和保洁工作;交通局负责抓好公路建设中临时采砂点的整治;供电公司配合砂场和企业的整治工作,对关停和关闭砂场及企业予以停电;各乡镇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各自辖区范围内砂场和企业整治工作,妥善处置相关遗留问题。

(三)注重营造氛围。宣传、广电、民宗等部门要发挥职能优势,加强舆论监督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水环境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意义,及时发布专项整治进展情况,既要树立正面典型,也要曝光负面问题。进一步发挥县政府门户网站、各部门网站及相关举报电话的作用,及时传递信息,充分听取群众意见,鼓励公众参与整治,有效发挥人民群众监督作用,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监督氛围

 

 

 

 

 

 

 

 

 

抄送:县委宣传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