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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转《循化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循化县人民政府:http://www.llqfya9.com    来源:    创建时间:2017/8/21 1:05:01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省市驻县各有关单位:

县环保局拟定的《循化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循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20

 

 

循化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国发〔201631)、《青海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青政〔201692号)、《海东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东政办〔2017131号)精神,切实改善土壤环境质量,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编制技术指南》,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历次全会及省市有关会议精神,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坚持省委“131”总体要求,紧紧围绕循化县十三五经济社会发展总体目标,以保护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的原则,强化土壤污染源头控制,突出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对农用地、牧草地、建设用地实施分类、分区、分用途的科学管控与治理,以科技支撑、制度创新、严格执法为手段,系统推进土壤污染防控,形成政府主导、部门联动、企业担责、市场协同、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为建设富裕文明和谐美丽新循化提供安全的土壤环境保障。

(二)工作目标

1.总体目标

2020年,全县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基本得到管控,土壤环境监管能力与水平明显提高。

2030年,全县土壤环境质量稳中趋好,全县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有效管控。到本世纪中叶,全县土壤环境质量良好,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2.主要指标

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到203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8%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8%以上。

二、工作任务

(一)突出区域特点,分类分区防治

针对工矿企业较少、流域水质较好、水土流失敏感性较高的特点,大力开展黄河谷地百万亩土地开发整理,实施退耕还林、水土保持等工程,结合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建立健全城乡生活垃圾收集处理体系,做好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和草原鼠虫害防治。确保到2020年,土壤环境质量区域向好。

(二)开展土壤污染调查,夯实环境管理基础

1.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根据国家和省、市统一部署,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开展全县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摸清全县土壤污染底数,2018年底前查明耕地、园地、林地等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2019年底前掌握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2020年底前查明牧草地土壤受工业人为污染影响的面积、分布,及其对畜牧产品质量的影响。同时,认真落实国家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每10年开展1次。建立土壤环境质量档案,定期评估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提出各阶段土壤污染防控对策措施。

牵头部门:县环保局

配合部门:县财政局、国土局、农牧局、卫计局

2.构建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优化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根据省上统一部署,2017年底前配合完成县域内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监测点位布设。2020年底前,实现全县所有乡镇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全覆盖。充分发挥各乡镇和农牧、国土等行业环境监测职能,建立全县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

牵头部门:县环保局

配合部门:县国土局、农牧局

3.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依托省上建立的天地一体化生态环境预警监测体系,加强数据共享,实现对重点风险管控目标的实时监控。依托省级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开展土壤环境大数据分析,构建大数据应用服务体系,为土壤环境管理综合决策服务,形成大数据支撑下的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农业生产的土壤环境管理新模式。

牵头部门:县环保局

配合单位:县国土局、住建局、农牧局教育局、工业和商务局、卫计局、林业局

4.明确环境监管重点土壤环境监管主要因子为铬、镉、砷、铅、汞、镍等重金属、石油烃、多环芳烃类等有机污染物和化学农药;重点监管行业为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等;监管重点区域为县政府所在地城镇建成区,园区和耕地。

牵头部门:县环保局

配合单位:县清真产业园区办、工业和商务局、国土局、住建局、农牧局、林业局

5.强化环境监管能力加大县环境监测站土壤监测能力建设投入,配备土壤污染快速检测仪和覆盖主要污染因子的常规监测设备,2018年底前形成较系统的土壤监测能力;加快县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完善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清真产业园区要储备相应应急物资,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

牵头部门:县环保局

配合单位:县清真产业园区办、工业和商务局、农牧局

(三)严格农用地分类管理,确保农业生产环境安全

6.科学划定农用地类别以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为依据,严格按照国家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指南和省、市统一部署,将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的划为优先保护类,轻度和中度污染的划为安全利用类,重度污染的划为严格管控类,分别采取管控措施。2020年底前,建立全县优先保护、安全利用、严格管控耕地分类清单,报县政府审定并纳入省级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定期及时更新信息。

牵头部门:县农牧局

配合单位:县国土局、环保局、林业局

7.切实加大优先保护力度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要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均不得占用。加大黄河谷地循化富锗土壤保护力度,促进特色农产品的开发;持续开展土地开发整理,将黄河谷地零星分散、区块差异较大的耕地和适宜开发的未利用地,整理为集中连片的优质农田。建立严格的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牵头部门:县国土局

配合单位:县农牧局、发改局、环保局

8.全面落实安全利用及严格管控措施加强受污染耕地用途管理,由县人民政府制定方案,结合污染物的生物有效性对轻度或中度污染耕地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方式,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实现安全利用,对重污染耕地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全面落实管控措施。对符合条件的重度污染耕地,纳入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实施范围,制订计划及时退还。

牵头部门:县农牧局

配合单位:县国土局、环保局、财政局、水务局、林业局

9.加强林地与园地土壤环境管理严格控制林地、园地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加强对重污染林地、园地食用农(林)产品质量的监测。落实生物农药、引诱剂管理制度,加大使用推广力度。

牵头部门:县林业局

配合单位:农牧局等

(四)实施牧草地分区管理,确保畜牧业持续发展

10.推行牧草地分区管理根据牧草地土壤环境质量状况,按照牧草地环境质量标准,将草地分为草原宜牧区和工矿企业扰动区。

草原宜牧区对环境质量良好的宜牧草地,坚持以草定畜、草畜平衡,严禁超载过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征用、占用或改变其用途。在防治草原鼠虫害中严禁使用毒性强、高残留生物制剂,规范牲畜药浴安全标准,突出运用生物防治技术,防止草原环境污染。严肃查处乱开滥垦、乱采滥挖等人为破坏草地行为。

牵头部门:县农牧局

配合单位:县国土局

工矿企业扰动区。对受工矿企业生产扰动、土壤受污染或有潜在污染的区域,开展工矿企业污染场地筛查,列出草地污染区块清单。对已污染可治理恢复的区域,由污染责任主体制定治理恢复方案,列入限期治理任务;对无治理主体的区块,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定恢复治理方案,做好项目前期工作,争取纳入省级土壤污染治理项目库,按轻重缓急逐年安排专项资金进行治理;对暂不治理恢复的区块,设立标识牌,严格禁牧。

牵头部门:县环保局

配合单位:县国土局、工业和商务局、农牧局、财政局

(五)严把建设用地准入环节,切实防范人居环境风险

11.严把用地准入关以推进全国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为契机,按照切实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要求,将土壤环境质量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必须充分关注纳入名录的污染地块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

牵头部门:县国土局

配合单位:县住建局、工业和商务局

12.建立调查评估制度2017年起,按照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规定,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冶炼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已经收回的,由县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2018年起,对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所在乡镇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向县环保、住建、国土部门备案。

牵头部门:县国土局

配合单位:县国土局、住建局、卫计局

13.分用途明确管理措施2017年起,结合土壤污染详查和工矿企业污染场地筛查情况,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负面清单,科学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对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所在地乡镇负责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定期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和区域空气质量监测;发现存在污染扩散风险的,责任主体必须尽快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管控措施。责任主体丧失的,由乡镇采取污染物管控措施。2017年底前,发布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负面清单,2020年底前落实污染扩散地块环境风险管控措施。

牵头部门:县国土局

配合单位:县水务局、环保局、住建局

(六)加强未污染土壤保护,严格控制新增土壤污染

14.强化空间布局管控县政府依据青海省主体功能区规划、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环境保护红线划定方案等,统筹考虑土壤等环境承载能力,科学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和空间布局,做好规划区划与建设项目布局论证,新建工业企业都要进入清真产业园区或工业集中区,以进一步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

牵头部门:县发改局

配合单位:县国土局、住建局、环保局、工业和商务局、清真产业园区办

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等污染企业。

牵头部门:县国土局

结合城镇化建设、产业结构调整及供给侧改革等政策,依法关闭或有序搬迁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

牵头部门:县发改局

配合单位:县工业和商务局、环保局

要合理规划科学布局,并按相关选址要求设置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

牵头部门:县住建局

配合单位:县环保局、工业和商务局

15.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县政府要科学有序开发未利用土地,拟开发为农用地的,要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对不符合相应标准的土地暂不开发。定期巡查已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土地,防治人为污染。加强对矿山开发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要及时督促责任企业采取防治措施予以控制。

牵头部门:县国土局

配合单位:县环保局、发改局、公安局、水务局、农牧局、林业局

(七)加强工业源环境监管,源头预防土壤污染

16.加强工业源日常监管开展工矿企业土壤污染源排查,2017年底前确定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名单实行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布。重点监管企业要严格落实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的法定责任,每年按土壤环境监测等规范要求自行对其用地进行土壤环境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环境监测部门定期组织实施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土壤质量监测,数据及时传入全省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等行业企业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要事先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报县环保、工业和商务局备案,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安全处理处置,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

牵头部门:县环保局

配合单位:县工业和商务局、清真产业园区办

17.防治矿产资源开发污染土壤纳入重点监管名录的尾矿库企业要开展环境风险评估,进一步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完善应急预案,储备应急物资。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辐射安全监管,有关企业每年要对本矿区土壤进行环境辐射监测。在全县范围开展历史遗留尾矿库、废弃矿山等状况调查,对存在问题的进行全面整治,遗留尾矿库完善覆膜、压土、排洪、堤坝加固等隐患治理和闭库措施,废弃矿山采取边坡整治和植被恢复措施, 2020年前完成整治任务。

牵头部门:县国土局

配合单位:县工业和商务局、安监局、环保局

18.强化工业废物处理处置。以尾矿、粘土砖瓦产生固体废物为重点,全面排查各工业企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制定整治方案,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措施。

牵头部门:县环保局

配合单位:县工业和商务局、清真产业园区办

对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等再利用活动进行清理整顿,引导企业采用先进适用加工工艺,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防止土壤和地下水污染。

牵头部门:县工业和商务局

19.严格涉重金属行业污染管控。清真产业园要完善涉重金属企业准入条件,严禁涉重金属重点行业入园,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建设项目。

牵头部门:清真产业园区办

配合单位:县工业和商务局

继续施行重金属排放总量控制,到2020年,有色金属采选、冶炼行业铅、镉、砷等污染物排放量比2013年下降10%

牵头部门:县环保局

配合单位:县工业和商务局、清真产业园区办

20.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吸收引进土壤风险识别、污染物快速监测及地下水污染阻隔等风险管控的先进技术。大力推广有色金属采选冶炼行业重金属废渣综合利用技术和设备,促进产业间原料、产品、废弃物相互利用,减少和防治土壤污染,助推循环经济发展。

牵头部门:县环保局

配合单位:县发改委

(八)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强化农村环境整治

21.控制农业面源污染。鼓励农民增施有机肥,科学施肥,提高肥料利用率,减少化肥用量。科学施用农药,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现代植保机械。到2020年,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以上。

牵头部门:县农牧局

配合单位:县环保局

22.推行农业清洁生产加强秸秆还田利用,加大高标准农膜的使用,鼓励企业、农户生产和使用可降解膜,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不合格农膜的行为。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建立农产品质量追溯体系。

牵头部门:县农牧局

配合单位:县工业和商务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

23.加大灌溉水质管理。在黄河流域开展灌溉水质监测。

牵头部门:县环保局

对水质不达标的灌渠查明原因,开展沿线排污口整治,使灌溉用水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牵头部门:县水务局

发现农用地长期污水灌溉,导致土壤污染严重、威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及时调整种植结构。

牵头部门:县农牧局

24.深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认真落实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划定方案,并限期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对达不到规模的养殖专业户,要结合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实现畜禽粪便收集后处理利用。自2017年起,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配套建设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设施,示范推广养殖业和设施农业的循环发展模式,推进养殖废弃物生物质燃料的综合利用。到2020年,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到75%以上。

牵头部门:县农牧局

配合单位:县环保局

25.持续整治农村环境推进美丽乡村建设,深化家园美化行动,继续实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拉网式全覆盖,继续推广平安经验,逐步完善农村环境综合治理体制和长效机制,加强已建成农村生活垃圾、污水处理设备设施的管理,建立政府补贴、农户付费相结合的经费保障机制,确保农村环境基础设施的稳定运行。争取到2020年,实现154个村庄农村环境整治“拉网式”全覆盖目标,形成以生活垃圾、污水、水源地保护为重点的农村生活污染防控体系。积极探索农村生活垃圾、污水处理第三方运行机制,在有条件的乡镇进行试点。

牵头部门:县住建局

配合单位:县发改委、环保局、新农办

(九)提高生活污染源监管能力,提升垃圾和污泥处置水平

26.减少生活垃圾污染逐步建立政府、社区、企业和居民协调机制,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转运、处理处置体系,促进循环利用和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逐步实现废氧化汞电池、镍镉电池、铅酸蓄电池和含汞荧光灯管、温度计等含重金属废物的安全处置。

牵头部门:县城管局

配合单位:县发改委、县环保局

积极推进城乡统筹发展,加快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到2020年,县城及重点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95%

牵头部门:县住建局

配合单位:县城管局

27.强化对生活垃圾填埋场的监管把生活垃圾填埋场纳入重点管控范围,不断加大对生活垃圾填埋场地下水、垃圾渗滤液及周边土壤的监测及监管力度。

牵头部门:县城管局

配合单位:县环保局

28.推进污泥处理处置进一步加强污水处理设施产生污泥的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禁止处理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全面取缔非法污泥堆放点。

牵头部门:县住建局

配合单位:县农牧局

(十)实施场地修复治理,改善土壤环境质量

29.明确治理修复主体责任。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实行终身责任制。

牵头部门:县环保局

配合单位:县国土局、住建局、农牧局等

30.制定治理修复计划根据省、市制定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编制县级实施计划,明确重点任务和责任清单。完成省级项目库内所在辖区具体项目的前期工作,县环保局提供支持,项目库实行滚动入库,动态管理。

牵头部门:县环保局

配合单位:县发改委

31.有序开展治理修复。突出重点,实施辖区内谢坑铜金矿选矿厂尾矿库整治和修复,根据农用地调查结果,分别确定受污染土壤治理与修复重点区域。2025年以前完成污染场地的整治和修复。

牵头部门:县工业和商务局、环保局

配合单位:县国土局、农牧局

32.加强治理修复工程监管健全土壤治理修复工程全过程监管体系,治理修复需事先制定工程实施方案,一般在原址进行并采取严格的污染防治措施,避免挖掘、堆存作业造成土壤二次污染;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有关责任单位要将运输时间、方式、路线和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环境保护部门要对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牵头部门:县环保局

配合单位:县国土局、住建局、农牧局等

三、保障措施

(一)落实土壤环境保护责任,夯实土壤环境保护根基

33.强化地方政府主体责任。环保局拟定我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在20176月底前报县政府批转、公布,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县政府组织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分类、分区、分用途强化土壤环境管理,逐年确定重点任务和年度目标,明确责任分工和工作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强化行业监管,统筹做好辖区土壤污染治理和保护,确保各项任务全面完成。

34.落实土地使用者土壤环境保护具体责任重点监管企业要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制度,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对造成的土壤污染,要依法承担损害评估、治理修复责任。农村土地流转的受让方要履行土壤保护责任,避免因过度施肥、滥用农药等掠夺式农业生产方式致使土壤环境质量下降。

35.相关部门分工联动做好指导监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统筹协调推进相关工作。农牧局负责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以及落实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耕地的保护和治理,对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和草原灭鼠、灭虫等实施监督管理,对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进行指导和服务。国土局对矿产资源开发中生态恢复和土地复垦以及土地征收、收回、收购、转让等过程中的土壤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住建局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实施监督。城管局、新农办对城乡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处理及资源化利用等实施监督管理。住建局负责对生活污水及污泥处理实施监督管理。工业和商务局对高能耗、高污染企业落后生产设备和工艺的淘汰,重点监管行业企业搬迁改造等方面实施监督管理。林业局对林地、湿地等土壤环境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发改、财政、安监、科协等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进行行业指导和监督。进一步完善全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二)严格目标责任考核制度,推动土壤污染防治落实

36.严格落实考核责任。县政府与各乡镇及相关部门签订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分年度对乡镇及相关部门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评估考核,评估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推行重点企业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明确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与措施,并向社会公开。

牵头部门:县环保局

配合单位:县委组织部、审计局、监察局等

37.明确考核奖惩措施。对未通过年度目标考核的,依据相关规定约谈有关乡镇及相关部门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对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土壤环境质量明显下降、群众反映强烈的,按照《青海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等相关规定,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牵头部门:县委组织部

配合单位:县监察局、环保局

(三)发挥政府市场协同作用,形成全社会共治新局面

38.增加财政资金投入积极争取中央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支持,县财政也要积极筹措资金,支持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污染场地治理修复、土壤污染风险防控、提升环境监管能力等方面的工作,进一步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按照事权划分,对各级土壤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及运行费用予以必要保障。

牵头部门:县财政局

配合单位:县工业和商务局、国土局、环保局等

39.推行绿色信贷积极发展绿色金融,加大对节能环保技术创新型骨干企业在发展循环经济、固体废弃物处理、清洁及可再生能源利用等方面的信贷支持力度,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发挥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引导作用,为重大土壤污染防治项目提供融资支持。环保、银行、保险等单位要加强合作,进一步完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

牵头部门:县金融办

配合单位:县清真产业园区办、工业和商务局、环保局等

40.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推动受污染耕地、草地和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污染地块治理修复,带动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土壤污染防治。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公共服务项目,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放开服务性监测市场,鼓励社会机构参与土壤环境监测评估等活动。

牵头部门:县财政局

配合部门:县招商局

(四)加强环境监管综合水平,强化社会舆论监督力度

41.严格项目环评审批。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排放铬、镉、砷、铅、汞、镍等重金属、多环芳烃、石油烃挥发性、持久性有机物和化学农药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必须编制土壤环境影响评价篇章,提出土壤污染防治措施,严格落实环保三同时要求。

牵头部门:县环保局

配合单位:县工业和商务局

42.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依托环境网格化监管体系,强化土壤环境日常监管执法,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定期开展重点行业企业土壤环境专项执法行动,对严重污染土壤、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进行挂牌督办。充分发挥环境司法联动机制作用,严厉查处各种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鼓励县检察机关依法对污染土壤等环境违法行为提起公益诉讼。

牵头部门:县环保局

配合单位:县公安局、工业和商务局、国土局、住建局、农牧局、林业局、检察院等

43.依法公开环境信息。重点监控企业要依法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牵头部门:县环保局

配合单位:县国土局、工业和商务局、住建局、城管局、农牧局等

44.加强社会监督。各有关部门要依规为公众、社会组织提供土壤污染防治、土地资源管理、生态环境保护法规培训和咨询,适时邀请环保义务监督员参与重要专项执法行动和重大土壤污染事件调查,主动公开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件。健全举报制度,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和网络、微信平台作用,对乱排废水、废气,乱倒废渣、污泥等土壤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

牵头部门:县环保局

配合部门:县国土局、农牧局、工业和商务局

45.加强宣传教育。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方案,把土壤环境宣传教育融入各级党政机关、学校、工厂、社区、农村等环境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结合世界环境日、世界土壤日、世界粮食日等主题宣传活动,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加强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解读,营造土壤环境保护的良好社会氛围。

牵头部门:县环保局

配合部门:县委宣传部、司法局、农牧局、国土局、教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