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13)1号
根据黄丰电站建设工作计划及省、地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青海黄河上游大中型水电站工程建设征用补偿暂行标准的通知》(青政办〔2007〕46号)、《关于切实做好黄河上游大中型水电站工程建设新旧征地补偿标准衔接工作的通知》(青国土资〔2008〕74号)、《关于尕别列村五社库区征地有关问题的通知》(循黄电建〔2012〕5号)等,确保黄丰电站于6月底顺利实现二期蓄水,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依法征收积石镇尕别列村五社涉及黄丰电站淹没区土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县黄丰电站征地移民协调领导小组、积石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被征地群众的土地征收政策宣传和教育引导工作。并于1月15日进驻尕别列村五社,依法开展土地征收工作,确保1月22日前全面完成该村实物指标核查登记工作。
二、库区广大群众要从服从国家重点工程建设的大局出发,积极配合征地移民工作。凡被征地户在规定时间内不配合或阻碍土地征收工作的,将按相关程序通过证据保全方式依法推进征地移民工作,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负。凡煽动、蛊惑群众闹事、非法上访、阻工,影响电站建设进度,或影响库区社会稳定的,将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