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3号
近期,在黄丰水电站库区征地规划范围内的个别村社,出现了部分村民违反省政府停建《通告》擅自在果园、耕地和原有宅园内抢建房屋的违法行为。根据2007年省政府下发的《关于黄河黄丰水电站水库淹没区停止新建项目禁止迁入人口的通告》(青政 [2007]28号)规定,在电站征地建设过程中,群众擅自在果园、耕地和原有宅园内抢建的建筑物一律不予登记和补偿。为避免群众利益受损失,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擅自在果园、耕地等土地上抢建的房屋属违法行为,由户主自行拆除,并不予补偿。
二、擅自在原有宅园内抢建的房屋,不予登记补偿。
三、库区范围内群众要严格遵守省政府停建令规定,避免自身利益受损失。
四、本通告下发之后,仍未停建或未自行拆除的,将依法拆除。
特此通告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