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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在城乡规划区违法建设的通告
循化县人民政府:http://www.llqfya9.com    来源:    创建时间:2015/4/4 9:57:05    

第(20155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控制区内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有效预防规划区内违法乱修乱建现象的发生,确保城乡各项规划顺利实施,促进我县城乡建设事业按规划健康、有序发展,提升城乡品位,优化城乡环境,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之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就规范我县城乡规划控制区内的建设行为通告如下:

一、我县城乡规划控制区范围包括积石镇、街子镇、清水乡的镇区范围以及沿黄河两岸因城乡建设需要控制的用地范围,规划区面积约141平方公里。该区域内的一切建设活动必须服从城乡规划。

二、县域内的其它乡镇政府所在地和重点集镇规划控制区内的建设活动适用本通告。

三、在城乡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含居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必须向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即“一书两证”,取得规划许可后方可进入建设程序。

四、城乡规划区内的临时构筑物,必须经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须按期拆除;严禁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

五、在城乡规划区内,凡未向县城乡规划管理部门申请,未按规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或者未取得合法证件而擅自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含单位、个人在院内修建)者,均属违法建设行为。

六、规划区内居民个人申请在原址改建、扩建的,在满足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村镇建设规划的前提下,须依法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准建手续。

七、在城乡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的;临时建设逾期未拆除或者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和其它设施的,由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采取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等措施予以纠正,并处以罚款。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须服从城乡规划管理,并有权对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九、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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