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第11号
根据黄丰电站建设进展,定于2015年8月25日24:00时黄河黄丰水电站库区将蓄水至1870米高程,坝前水位将上升至1870米高程。为确保黄河黄丰水电站工程库区、坝区和电站下游两岸人民群众生命财产不受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黄河黄丰水电站工程库区1870米高程以下所有人员、牲畜及财产等,务于2015年8月25日18:00时前全部撤离到库区1870米高程以上安全区域或库区外安全区域。
二、自2015年8月25日18:00时起,严禁任何个人和组织在库区1870米高程以下从事放牧、运输、水产养殖和捕捞等生产经营活动,以及游泳、洗车等其它活动。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负。
三、库区蓄水后,电站泄水量波动较大,禁止人员、牲畜、车辆在大坝下游行洪区内穿行,以防导致突发事件和安全事故发生。
四、相关乡(镇)政府及相关部门要积极稳妥组织好搬迁撤离工作,密切关注边坡稳定情况,若出现滑坡等地质灾害迹象,要速报县国土资源局,并根据灾害状况,及时组织人员、牲畜及财产转移,同时,维护库区周边社会稳定,创造良好的建设发展环境。
五、本通告发布后,各相关单位应迅速组织实施,因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5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