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化县草原火灾应急处置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切实加强草原防火工作,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全面、迅速、有序地对草原火灾进行应急处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草地资源,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损失,保护草原资源,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加强协调,分级负责;信息畅通,快速反应;以人为本,科学扑火。
1.3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防火条例》、《青海省草原火灾应急预案》。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循化县内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草地生态安全、地方经济发展的草原火灾的扑救。
1.5 火情报告
按照《草原防火条例》的规定,当发生草原火灾后,各乡镇人民政府、畜牧兽医站应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及时上报,县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经核实,按规定程序上报县人民政府和地区草原防火办公室。
1.6 火灾处置
对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且火灾没有得到有效控制,仍有继续蔓延危险时,经县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批准,启动本预案。
1.6.1 火场跨越县界的;
1.6.2 火场距县界临近的;
1.6.3 威胁居民点和重要设施的;
1.6.4 造成人员伤亡或经济损失特别巨大的;
1.6.5 扑救困难,需要地区支援扑救的。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2.1 组织机构及职责
应急组织机构由循化县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以下简称县防火指挥部)及下设的草原防火办公室组成。
2.1.1 指挥部人员组成及职责
总 指 挥:韩秀兰 县人民政府主管副县长
副总指挥:马忠卫 县武装部部长
仁 青 县林业局局长
仁 增 县畜牧局局长
成 员:桑 吉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应急办公室主任
徐永珍 县公安局副局长
马惠忠 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张青寿 县财政局局长
韩学明 县卫生局局长
马玉德 县农业和科技局局长
韩仲循 县孟保局局长
完么多杰 县民政局局长
周志明 县交通局局长
马成虎 县气象局局长
张朋东 中国电信循化分公司经理
张静楠 中国移动循化分公司经理
韩启功 县森林公安局局长
李鸿平 县公安局消防大队队长
主要职责:批准启动或停止本预案;根据火情及时向县政府报告研究、协调、解决扑火救灾中的重大问题;成立扑火前线指挥部,根据受灾地区草原防火指挥部的请求和扑火需要,指挥调动扑火急需的人员、物资和装备,指导、监督乡镇政府尽快扑灭草原火灾;根据防火需要,协调解决重点草原防火区、受灾地区草原防火设施和抗灾救灾资金、物资;根据县政府领导的要求,协调县财政、公安、民政、卫生、交通、气象、通讯、消防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好扑救草原火灾的各项工作。
2.1.2 办公室人员组成及职责
主 任:仁 增 县畜牧局局长
副主任:刘文义 县草原监理站长
成 员:县草原监理站干部
主要职责:进行火灾动态监测和信息分析,指导扑火救灾工作,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或防火指挥部汇报火场有关情况;全面掌握火灾现场的地形地貌和自然、社会情况;全面掌握火场动态情况,分析火场发展趋势;全面掌握扑火人员、装备、给养数量及行动情况,安排扑火任务和工作计划,并传达有关领导的批示和指示精神;根据扑火需要和指挥部决定,联系调动草原防火急需物资;组织对火情和扑火救灾情况的宣传报道,协调新闻单位采访报道具体事宜,负责文件收发、情况汇总、建档和工作总结。
2.1.3 扑火队伍的组建
由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统一协调指挥的防火一线的县、乡、村组建的以基干民兵为主,武警官兵、公安消防、机关事业单位的青壮年干部、职工、人民群众参加的扑火队伍。
2.1.4 重点防火区域的划定
按照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地域、牧草长势等实际情况,在防火期内划分重点防火区,实行责任到人,特别对退耕还草区、草地生态建设项目区要进行经常性检查,严格禁止一切用火的行为。
2.2 组织体系框架描述
县草原防火办公室将本县发生的火灾立即报告县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和地区草原防火办公室。
接到县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传来的国家卫星气象火点监测信息后,对火点进行初步核实并通知火点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及时组织人员赶赴火场;根据火情向指挥部报告并申请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预案;向地区草原防火办公室及时上报火情,并随时向火场指挥部传达省、地、县有关领导的指示。
县防火指挥部根据火情由指挥部领导签署启动相应等级响应程序。
3 应急响应
3.1 火灾级别
草原火灾分为四个级别。
3.1.1 Ⅰ级(特别重大)草原火灾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受灾草原面积8000公顷以上明火尚未扑灭的;
(2)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伤亡20人以上的;
(3)严重威胁或烧毁城镇、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的;
(4)需要国家支援扑救的。
3.1.2 Ⅱ级(重大)草原火灾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受灾草原面积2000公顷以上8000公顷以下明火尚未扑灭的;
(2)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伤亡10人以上20人以下的;
(3)威胁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或位于县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
3.1.3 Ⅲ级(较重)草原火灾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超过24小时尚未扑灭的;
(2)省(区)交界地区具有一定危险性的。
3.1.4 Ⅳ级(一般)草原火灾
Ⅰ、Ⅱ、Ⅲ级草原火灾之外的。
本条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3.2 响应程序等级
3.2.1 县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对Ⅰ、Ⅱ、Ⅲ级草原火灾,立即逐级报告地区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和省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省草原防火办公室根据草原火灾的级别申请启动不同的等级响应。
3.2.2 Ⅳ级响应
发生Ⅳ级草原火灾,立即逐级向上一级防火指挥部报告,由县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向指挥部领导提出处置建议,经指挥部领导批准启动Ⅳ级响应程序。
(1) 应急机构各级工作人员立即到位;
(2) 指挥部迅速对火情做出全面分析和评估,对扑火工作做出总体部署;
(3) 指挥部派工作组赶赴火灾现场,指挥做好扑火工作;
(4) 必要时申请地区草原防火办给予紧急救援。
3.3 信息报送和处理
信息报送的内容包括:火灾发生的时间、地点(地名、经纬度),过火估测面积、火场地理状况、火场气象状况(温度、风力、风向)、扑救力量(人员、车辆、主要扑火设备数量)、火情发展趋势、火灾级别、人员伤亡、威胁居民点和重要设施情况等。
信息报送时间:Ⅰ、Ⅱ、Ⅲ级草原火灾发生后,县人民政府及其防火指挥部要迅速组织相关部门赶赴火灾现场,多角度分析研究、评估火灾的可控性和严重程度,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确定级别,综合形成事件信息报告,立即向省草原防火办公室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同时通报有关单位和部门。最后由省草原防火办公室分别向省政府、省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农业部草原防火办公室和国务院报告火灾发生的基本情况。发生Ⅳ级草原火灾后,8小时内报告省森林草原防火办公室。
威胁林区的草原火灾及时通报林业防火部门,涉及重特大人员伤亡的草原火灾,及时通报县卫生局和民政局等部门;县界附近的草原火灾,及时上报海东地区草原防火办公室。
3.4 通讯
县草原防火办公室准确掌握各乡镇草原防火值班电话,主要负责人的电话确保防火期间火灾信息的畅通。
3.5 前线指挥
草原火灾扑救的现场指挥由乡镇人民政府及草原防火办公室组建,县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派赴火场工作人员协助指导扑火工作。
3.6 救护医疗和安全防护
因草原火灾造成人员伤亡时,火灾发生乡(镇)政府要积极开展救治工作。伤员由当地医疗部门救治,必要时向上级卫生部门请求支援;死难者由县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妥善处置。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居民点和重要设施周围开设防火隔离带,预先制订紧急疏散方案,落实责任人,明确安全撤离路线。当居民点和重要设施受到草原火灾威胁时,要及时果断地采取有效措施,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抢救重要设施,确保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3.7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乡(镇)人民政府或草原防火办公室接到火灾报告后,必须立即组织当地扑火队伍进行扑救。接到扑火命令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迅速赶赴指定地点,投入扑救。
扑救草原火灾,不得动用未成年人、孕妇和残疾人参加。
需要地方部队参与扑火的,由县人民政府和县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决定。
3.8 新闻发布
新闻媒体的采访由县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负责,新闻报道内容由指挥部领导审定。必要时指挥部举行新闻发布会,并确定新闻发言人。
3.9 应急结束
火灾被扑灭,人员撤离火场后,由前线指挥部向县草原防火办公室报告,经指挥部领导批准后,由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
4 应急保障
4.1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
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期间,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以抢险第一的原则加强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4.2 通讯保障
电信部门充分利用现代通讯手段,把有线电话、移动手机等有机结合起来,发挥社会基础通讯设施的作用,为扑火工作提供通讯与信息保障。
4.3 物资保障
根据草原防火的实际需要,争取国家和地方资金加强草原防火物资储备库、防火站建设。草原防火物资储备库、防火站重点储备风力灭火机、防火服、扑火工具、指挥车等设备,用于各地扑救重特大草原火灾的补给。
4.4 资金保障
县财政局必须在年初财政预算中安排草原火灾应急经费。
4.5 技术保障
建立并完善草原火情预测预报系统,制定草原火险等级预测预报技术规程;制定和完善草原火灾扑救技术规程;建立和完善通讯调度指挥系统,草原防火预警预报系统。
4.6 宣传、培训和演习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等媒体开展草原防火宣传,提高群众对草原火灾的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能力。
加强对草原防火指挥人员、草原防火专职人员以及草原防火专业、半专业扑火队伍和群众扑火队伍的培训,定期举行扑火实战演练,提高科学扑火能力。
5 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理
灾后重建、有关人员的补偿、扑救火灾中牺牲人员的抚恤和褒扬、受伤人员的救治、社会救济等善后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防火条例》及国务院有关规定由县人民政府负责。
5.2 火灾调查和总结
火灾调查、火灾案件查处由县草原监理站会同县公安机关负责办理。
火灾结束后,由县草原防火办公室进行总结,建立专门档案。
5.3 表彰和奖励
火灾扑灭后,县、乡(镇)人民政府对在火灾扑救中做出突出贡献、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6 附则
6.1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县草原防火办公室牵头制定,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预案要定期评审,并根据草原防火工作的需要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
6.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草原防火办公室负责解释。
6.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