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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循化县环境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循化县人民政府:http://www.llqfya9.com    来源:    创建时间:2015/7/27 10:58:55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及省市驻县各单位:

县住房建设和环境保护局拟定的《循化县环境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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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化县环境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防患于未然,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辐射事故的危害,保障全县辐射环境安全,确保在辐射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科学、高效地采取必要和适当的响应行动,避免或减缓事故的消极影响,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特制订本应急预案。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环保部辐射事故应急预案》《青海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海东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循化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订本预案。

1.3应急原则

按照常备不懈、积极兼容、统一指挥、大力协同、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属地为主,分级响应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及时高效处理突发辐射事故。

1.4适用范围

本应急预案主要适用于我县范围内的放射性物质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物质造成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或环境放射性污染事件应急准备的应急响应。

主要包括:

1)放射源、非密封放射性物质丢失、被盗、失控以及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事故和射线装置运行失控事故;

2)伴生矿开发中发生的放射性污染事故;

3)放射性物质运输中发生的事故;

4)放射性废物处理中发生的事故;

5)人员受到超剂量限值的意外照射事故;

6)其他可能出现的辐射事故。

2.应急组织体系

为加强对辐射事故应急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县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县政府副县长韩昌龙同志任组长,县住建局局长马全德同志任副组长,县财政局、公安局、卫计局、文广局等相关单位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县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应急办公室设在县住房建设和环境保护局,局长马全德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副局长何生平同志兼任副主任,工作人员由环境监理站人员组成。

2.1成员单位的职责

县财政局:负责保障辐射事故应急能力建设经费,确保突发辐射事故处置所需装备、器材等物资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落实各项紧急状态措施,封闭事故现场,组织警力,开展对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工作,配合开展事故原因调查工作

县卫计局:开展辐射事故的医疗应急,对受辐射伤害人员开展体检、诊断、救治和医疗善后工作。

县住房建设和环境保护局:负责做好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准备和各项措施的落实工作,保障整个应急响应和应急处理工作科学、有序进行;负责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突发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和应急处理的信息;负责安排落实现场辐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和防护行动;负责向县财政局提出应急能力建设和装备配置预算经费。

县文广局:配合县指挥部掌握舆论主动权,第一时间获取和发布突发事件的全面、真实和客观的信息。

2.2 应急办公室职责

1)在事故现场开展调查、监测和应急处置工作,对辐射事故进行分析和评价,对事故后果进行评价和预测;向应急领导小组提出应急响应措施建议;

2)编制与修订县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方案,并根据应急响应方案的要求,制定辐射事故应急实施程序

3)承担日常应急准备和应急管理工作,做好辐射事故应急的联络及信息交换;保证各类应急设施的可靠运行,畅通信息报送渠道;

4)贯彻落实县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的调度指令和工作部署,组织有关部门分析事故原因和变化发展趋势,协调处理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5)监督、检查县域内辐射事故的应急准备工作;

6)组织实施应急人员培训、教育和有关应急演练;

7)完成县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3.预警机制

3.1预警级别与发布

3.1.1预警级别。根据辐射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影响范围,辐射事故预警级别分为四级:按照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分为Ⅰ级、Ⅱ级、Ⅲ 级、Ⅳ 级,并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3.1.2预警信息发布。红色预警、橙色预警由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黄色预警由省人民政府负责发布,蓝色预警由市人民政府发布。

3.2预警行动。进入预警状态后,县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和成员单位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响应;

2)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协调各级、各专业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3)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4)指令各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5)针对突发时间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行动;

6)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

4.应急响应

4.1 应急启动。当发生辐射事故并有可能污染环境时,县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接到县人民政府的指令或接到公安部门、事故责任单位的报告后,立即按应急程序,在2小时内报告县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按程序启动应急预案。

4.2 应急联动

4.2.1 应急体系内部联动。县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收到辐射事故报告后,必须保持相互通讯联络;负责与市辐射事故领导小组成员及有关部门的通讯联络;提出县辐射事故应急人员名单,并将名单报市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备案。应急人员名单如有变动,必须及时发给有关人员,定期检查核对。

应急期间工作联络原则是:

1)各岗位任务明确,尽职尽责,联络渠道明确、固定;

2)联络用语规范,严格执行记录制度;

3)统一对外联络。

4.2.2 与县人民政府和市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内的联动。由县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负责,根据县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的指令,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市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汇报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期间的工作情况。

4.2.3 与公安、卫生部门的联动。对涉及放射丢失、被盗和人员伤(亡)的辐射事故,由县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负责,分别与公安和卫生部门联络。

4.2.4 与辐射事故单位的联动,由县辐射事故应急办负责组织协调。

4.3 应急响应。对于在我县境内发生的,有可能给公众生命健康和国家、公民的财产造成危害的环境辐射事故,根据事故性质、状态、危害程度分级进行响应。

4.3.1 一般辐射事故的应急。一般辐射事故,请求市政府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当放射源确认处于设施内部(运输内容)或一个环境位置清楚的小范围内,且源未发生泄漏或放射性物质污染,只有轻微的局部弥散。对这类事故,在县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的指挥下,由县辐射事故应急办在公安、卫计部门的配合下进行处理,将事故应急处理情况报县人民政府、市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

4.3.2 较大、重大辐射事故的应急。较大辐射事故启动Ⅲ级应急响应,重大辐射事故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当Ⅰ、Ⅱ、Ⅲ类放射源完全失控,处于设施外地点不明处,应全面启动县辐射事故应急响应体系。对于重大辐射事故,启动《循化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服从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的组织指挥。需要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及时向省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和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提出请求,主要开展下列应急响应活动:

1)县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根据市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和县人民政府的指令或接到事故责任单位的报告,按规定程序和途径,通知县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组织的有关人员;

2)组织、指挥县辐射事故应急办立即赶赴事故发生地,对辐射事故及污染进行调查处理,对事故性质和级别做出判断。如需省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技术支持,立即向省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请救支援;

3)迅速启动环境辐射应急监测系统,快速、及时赴事故现场,开展辐射应急监测,确认污染的性质、范围、程度、变化趋势,并提出辐射防护和安全处置建议;

4)了解导致应急状态的原因及发展过程,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应急决策、响应行动及采取的措施和防护进行技术评估、监督和提出建议;

5)组织指导事故单位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减轻或消除事故危害,清除放射性污染,立案追缴被盗、丢失的放射源诊断和救治受辐照人员;

6)向市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和县人民政府报告事故调查处理情况,提出保护公众和环境的措施建议,组织有关部门实施放射性去污洗消工作。

4.3.3 特别重大事故的应急。特别重大辐射事故的Ⅰ级应急响应,请求省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和省环保厅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并在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办公室的指挥下启动《循化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县辐射事故应急响应体系和有关部门全面配合参与。

4.4辐射事故分级。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制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等级。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环保部负责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故的处理和协调跨省区域辐射事故的处理,省级人民政府负责较大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理,各市和县人民政府负责一般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理。

4.4.1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Ⅰ级)。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1)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河流、水源等)放射性污染事故;

4)国外航天器在我国境内坠落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的事故;

4.4.2 重大辐射事故(Ⅱ级)。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辐射事故:

1)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者10人(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局部环境放射性污染事故;

4.4.3 较大辐射事故(Ⅲ级)。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辐射事故:

1)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铀(钍)矿尾矿库垮坝事故;

4.4.4 一般辐射事故(Ⅳ级)。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辐射事故:

1)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制的照射;

3)铀(钍)矿、伴生矿严重超标排放,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事故;

4.5 信息报送和处理

4.5.1 辐射事故报告时限和程序。发生辐射事故时,事故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辐射事故应急响应,采取必要措施,并在2小时内填写《辐射事故初始报告表》,向住房建设和环境保护局报告。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辐射损伤照射的,还应同时向当地卫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卫计主管部门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并消除事故影响,同时将辐射事故信息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卫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事故分级报告的规定及时将辐射事故信息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4.5.2 辐射事故报告方式与内容。辐射事故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级从发现事件后起1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

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发生辐射事故的原因、发生地点、时间、人员受害情况、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等初步情况。

续报可通过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处理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及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等详细情况。

4.6 安全防护

  4.6.1现场处置人员的安全防护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辐射事故的不同类型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现场处置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的程序执行,控制现场处置人员的辐射剂量,保护现场处置人员的人身安全。

   4.6.2受影响群众的安全防护。应急工作组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具体做好以下工作:

  (1)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2)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的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到紧急避难场所。

4.7应急结束

应急结束条件:

1)辐射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2)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或可控;

3)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应急结束由启动辐射事故应急的组织负责,相关成员单位应在两周内向县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提交本部门的总结报告,县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负责汇总和总结应急响应情况,在事故结束后一个月内向市辐射事故应急办提交总结。

5. 应急终止

5.1应急终止后的行动。应急终止后,县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还应执行下列行动:

1)评价所有的应急工作日志、记录、书面信息等;

2)评价造成应急状态的辐射事故,指导有关部门和事故责任单位查出原因,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3)评价应急期间所采取的一切应急措施;

4)根据实践经验,及时对应急预案及相关程序进行修订;

5)对造成环境污染的辐射事故,县辐射应急办应根据市辐射应急办的指示和实际情况,进行环境放射性巡测、采样和评价工作,管理必要的区域去污计划和因事故及去污产生的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和处置计划,并监督实施。

5.2 总结报告

应急终止后,县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负责汇总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情况,并在事故发生后15天内向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总结报告。

5.3 监督管理

5.3.1宣传教育。县人民政府要积极组织和指导全社会开展辐射事故应急防护宣传教育活动,努力提高企事业单位、广大市民对辐射事故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救能力,听从政府统一指挥,不信谣、不传谣,听到谣言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5.3.2应急演练。县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每年组织相关单位开展辐射事故应急演练,提高各部门之间的协同能力,增加应急工作人员的实战经验,做好实施应急处置的各项准备,确保一旦发生辐射事故,能迅速投入应急抢险救灾。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资金保障。根据辐射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的需要,县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提出项目支出预算报财政部门审批后执行,确保日常应急准备与应急响应期间的资金需要。

6.2  应急设施保障。根据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县辐射应急组织应配备一定的应急设施设备,主要包括通讯设备、交通工具、辐射监测设备、辐射评价软件、个人防护用品及有关辐射设施营运单位的文件资料等。

6.3 应急人员保障。根据相关各职能部门职责,应急专业队伍要按照辐射事故的具体情况和应急指挥部要求,落实应急人员。

6.4 应急能力保障。为保证辐射事故应急能力,县辐射事故应急职能部门应按照本预案的要求做好日常应急准备工作;负责制定本部门辐射事故应急人员的应急培训和应急演习计划,并组织实施。


附件:1.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负责为指挥部办公室提供技术支持和必要的办公条件,参加指挥部办公室工作;负责组织开展事故调查;负责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负责制定对外口径并发布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

卫生计生部门 组织医疗救治、协调现场处置及有关技术调查,组织开展相关监测,分析监测数据;提供相关标准解释;组织开展相关检测和风险评估,提出相关评估结论。

农业、畜牧部门  负责食用农畜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负责组织开展食用农产品相关检测和风险评估,提出相关评估结论。

质监部门  负责对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工商部门  负责食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事故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经济和商务部门 负责生畜屠宰环节食品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协助流通、餐饮服务及进出口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协助酒类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组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重要生活必需品的调配供应。负责协助乳品、酒类和食盐等特定食品工业中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协助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备、装备及相关产品的保障供给;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违法有害网站。

公安部门  负责指导、协调对食品安全事故中涉嫌犯罪行为的侦查工作,加强对食品安全事故现场的治安管理,有效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监察部门 负责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食品安全事故以及应急处置工作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的调查处理。

交通部门 协助提供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的道路、水路交通运力保障。

旅游部门 协助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涉及旅游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理。

粮食部门 负责粮食收购、储存环节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发生的粮食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粮食;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粮食,依法处理。

民族宗教部门 负责清真食品存在问题的调查处理,配合相关技术鉴定工作。

食品安全办 参加、支持指挥部办公室的工作,并监督、指导、协调事故处置及责任调查处理工作。

各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实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同时有责任配合和协助其他部门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相关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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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成立循化县开展救急难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2016-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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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批转循化县河道“河长制”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2016-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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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批转循化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贫困村退出实施方案的通知[2016-11-16]
· 关于成立循化县“河长制”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2016-11-16]